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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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可能会约定无共同财产,以期简化离婚程序。然而,这种约定并非没有风险。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的风险,并通过案例分析,揭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的定义及风险概述
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形成共同财产。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财产分割的纠纷,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风险:
1. 财产隐匿:一方可能通过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财产分割的责任。
2. 财产分割不公:在无共同财产的约定下,可能导致财产分割不公,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共同财产的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财产隐匿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甲乙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后,甲发现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甲认为乙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
分析:在此案例中,乙在离婚协议中故意隐匿财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因此,甲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三、财产分割不公风险案例分析
案例:丙丁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后,丙发现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辆豪华轿车。丙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公,要求重新分割。
分析:在此案例中,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丁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豪华轿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丙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律效力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戊己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离婚后,戊发现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戊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分析:在此案例中,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纳出资。己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其出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共同财产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戊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离婚协议的签订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