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财产纠纷的离婚起诉状

2025-04-03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处理涉及众多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定,本文旨在提供一篇没有财产纠纷的离婚起诉状的撰写示例,并辅以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案例背景:

原告:张三,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女,33岁,自由职业者

起诉状正文:

尊敬的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男,35岁,身份证号:110102199001011234,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被告李四,女,33岁,身份证号:110102199002022345,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张三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逐渐破裂。双方曾尝试通过沟通、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但均未能改善夫妻关系。

二、离婚事由

1. 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共同生活。

3.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自2019年开始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

2. 请求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张三放弃财产分割请求。

3.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自相识以来,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逐渐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2.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在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当准予离婚。

3.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自2019年开始分居,至今已超过两年,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可以申请离婚。

4. 原告张三放弃财产分割请求,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证据

1. 双方结婚证书。

2.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3. 双方分居证明。

4. 双方财产清单。

六、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李四承担。

敬请贵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三

代理人:王五(律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没有财产纠纷的离婚起诉状的撰写过程。在实际操作中,离婚起诉状的撰写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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