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摘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居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居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如果遇到异地用工热点,要到哪里申请具体劳动仲裁呢?下面看的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刘女士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服装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员工们除了没有节假日,平时还要经常加班。但长期加班加点工作,刘女士却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公司也从来不安排调休。
感到身体疲惫的刘女士,最终离开公司,同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在决定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决定提起劳动仲裁院。就在她准备申诉时,遇到了问题。原来,她所在的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北京舆情只是下设了这家公司的办事处,而办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刘女士是办事处以公司名义在京招聘的员工,主要工作是在商场里促销公司的产品。刘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在北京聘用后,由办事处拿到上海公司总部的盖章,工资也由上海的公司发放。
如此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司法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规定工资关系总部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刘女士就应该到上海公司总部申请仲裁,这对于刘女士来说就太困难了,除了要搭上许多时间和精力,诉讼成本也太高了,官司打下来,肯定是得不偿失。想到这些,刘女士就有点泄气了。
【专家分析:
【刘女士一定要到上海去申请劳动仲裁吗?针对这个问题,据介绍,1995年,劳动部针对原北京市劳动局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问题的请示,制作了一份复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纠纷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所属工资大厦关系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你局请求中职工系居民小区规定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是在北京履行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该类争议的核心问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合同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分区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区,也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有关条款仲裁中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刘女士遇到的问题,属于该复函所述的情况,可以按照该复函的规定精神办理,向在北京市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找法编辑提醒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受劳动仲裁范围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订购、履行关系、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补偿、工伤医疗费、经济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使用公务员之间、组织事业和社会团体一起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美国国家机关、事业、社会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则之间的争议符合列所列员工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