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院法对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2025-02-08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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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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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对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所以所谓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证明的责任,如果一方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自己的辩护,其请求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拨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与人单位关系支付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问题解决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任何考虑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涉及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人单位为准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享有一定地位,证据很多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比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问题,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既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要考虑以人单位作为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档案、工资规定补助、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障提供等情况和物资,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削弱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根据法律规定,通常会指该情况下应由提出相应的双方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约定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不能就举证证明举证,则推定原告的事实证明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存在。在劳动法领域也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起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特别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是否构成工伤发生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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