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经济性裁员的后续义务: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以及公司有义务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员工。对下岗人员要及时通知,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二十人以上需要裁员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应当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ment。可以裁员的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四)因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决定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已订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签订较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已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家庭中无其他从业人员,且有老人需要支持的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招用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优先安排被裁减的人员相同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