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支付的金额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支付给工人工资报酬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允许以实物或证券支付代替货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他们代表他。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人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