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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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适应性强、实际需要的原则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几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员委员会人数为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