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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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