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而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赔偿。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如费用、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第 1,192 条
W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如果服务提供方因服务而遭受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第三方的行为给提供服务方造成损害的,提供服务方有权要求该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且该第三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接受服务的一方也有权向接受服务的一方要求赔偿。接受劳务一方获得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派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