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在工作中自杀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025-02-22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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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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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在工作中自杀,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抑郁症患者在工作中自杀,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虽然劳动者有工伤或者因工死亡的资格,但故意犯罪、自杀、自残的,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因工作事故受伤的;

(三)因**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受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

(4) 遭受痛苦患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动者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有工作:相关伤害或者按工伤处理: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醉酒者;

(三)有自残、自杀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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