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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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但其成员应为单数,且均须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和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 讨论major 或疑难劳动争议案件;
(四)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