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自愿仲裁原则是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即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该方式处理纠纷;并可以依法选择仲裁机构处理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无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双方协商产生是各方。
仲裁不实行等级管辖或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