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退休人员、再就业人员因工受伤,是否已经开始工作领取养老金,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因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员工停薪休假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因停产停产、企业停业长期休假的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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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工作的;工作时间前后完成工作,因事故受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