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达成协议后,能否再要求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

李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

律师解答:

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科技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系因工作原因受伤,在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6级后,科技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李某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位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丁敏丽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和工商管理双学位。现为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预防具有丰富的经验,擅长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工伤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