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前送孩子上学,途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该路径不能简单地将工作地至居住地的最近或者最佳路径作为唯一最佳路径,还需要考虑职工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绕道。

赵某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该路径不能简单地将工作地至居住地的最近或者最佳路径作为唯一最佳路径,还需要考虑职工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合理绕道。赵某接送女儿上学是赵先生日常生活的必须需求,因此,赵某送女儿上学的路程也视为合理路程。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赵某能够认定为工伤。

于增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于增杰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拍卖师,兼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二十多年来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崇尚法制、捍卫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