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者在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一次性给予补偿雇员或已故雇员的近亲属。标准不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并被依法吊销的单位,其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工作人员被撤销的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或者死者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职工的,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雇主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童工或者其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与单位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或者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前款规定与单位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