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n加一补偿是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需额外赔偿。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月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参加工作的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因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 40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