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合同未到期,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补偿;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在每个月的基础上。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损失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补偿n 经济损失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职工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