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所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存放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三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处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在期限内付款;逾期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