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2025-02-12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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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设立“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设立“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当员工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应当通过培训或者岗位调整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者加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参加工作的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工作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二)劳动者不具备任职资格,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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