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大学生暑假期间打工不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也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使用业余时间勤勤恳恳工作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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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明》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
(4)考勤记录;
>(5)其他工人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