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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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女雇员。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其生理特点在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因生理原因造成的特殊问题,针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特点,为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