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经济补偿。

2025-02-09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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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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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经济补偿: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工作条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其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按时;

< p> (三)未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违反法律规定;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者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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