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教师不能开设辅导班。教师非法举办课外辅导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消。非法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组织的对教育机构给予处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