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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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享受两项社保待遇?”的问题,我们就和智芒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主要劳动关系和次要劳动关系的表现
首先,劳动者同时从事多种兼职工作并与多个兼职劳动关系存在较为普遍的现象。单位。常见的一个;
第二,工人同时从事全职和兼职工作。例如,工人白天全职工作 8 小时,晚上或周末兼职。第三,虽然工人同时从事两份全职工作的情况很少见。目前,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最重要的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因为全职工作的时间要求是没有限制的。 8小时以上,所以有的只工作5小时的也被称为全职工人,客观上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
第四,工人只从事一项全职工作,但是,因其他原因,仍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如受雇于企业停薪留职的员工、退休员工、下岗员工、因企业停产而长期休假的员工等。生产。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可以有两种社会保险?
既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劳动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关系可以是对偶的吗?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参加两项社会保险并享受两项社会保险待遇?目前实践中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并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险号,个人社会保险号是公民身份号码。这似乎也表明,社会保险关系只能是唯一的,因为社会保险号对应的公民身份号码是唯一的。对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个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工作,但只允许他参加一项社会保险,那么他的社会保险待遇与他的工资收入并不对应,他的社会保险金也与他的工资收入不对应。权益的损失,如果和高薪的工作相比,他会觉得不公平。为什么工资高的人可以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国内的人却无法缴纳社保费?难道我的两份辛苦工作的工资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吗?这确实值得思考。
这一观点的佐证是工伤保险: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函[2004]256号)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受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聘用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明确了双重工伤保险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参加两项与工作相关的工作工伤保险,但享受福利时只能有一项福利,即在受伤时,可以从工作场所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中获得福利。赔偿。而且,这里的员工不仅限于兼职劳动关系,还包括全职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重劳动关系不能重复缴纳社保。由于目前每人只有一个社保账户,不支持拥有两个社保账户。但同时也有一些意见认为,这对劳动者不公平,而且我国工伤保险规定允许存在两种工伤保险关系。所以,我相信国家未来会有更完善的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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