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执法主体

2025-02-08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高空抛物犯罪执法主体

问题解答:

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目标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目标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楼抛物、坠物造成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 【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特定人员承担责任;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特定对象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遮挡人的外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即可向遮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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