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同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捐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记载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人单位宗教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大正的;
(五)因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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