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发生以下终止情况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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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注册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并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并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第三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升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升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以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终止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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