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一一,效力效力
一一,效力效力
(()仲裁裁决作出后,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原则法庭上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裁决,以维持该裁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对发生法律损害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各方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该争议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相关仲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裁决书。
一、(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其他仲裁参与人的效力。辅助一方进行仲裁的第三人,在被辅助的一方一方败诉时,应当承担该仲裁裁决的后果,与接受其辅助但败诉的一方双方公平分担仲裁裁决所决定的后果和责任。
二、裁决书的作用
有助于解决矛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从而解决问题,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相互之间的合法权益。 p>
二、有效地约束双方义务。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仲裁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也可以由法院作出,但是作出仲裁裁决的都必须是对法院有管辖权的,如果是没有管辖权的,一方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的,对于仲裁的结果有异议的,或者是认定仲裁适用的法律、认定的案件可以存在事实错误的,是起诉的。 /p>
三、仲裁裁决种类
<一、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明确,就可以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是同等的清诉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担责任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仲裁庭的全部争议作出了终局性裁决。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达不到法庭或同意中退途径法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达不到法庭或不得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并作出仲裁裁决。它既包括根据仲裁庭双方达成的协议并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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