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争议劳动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 [1994]257号),合法权利连续受侵权的职工若申请仲裁,其申诉时效仍应从“知道或知道其处罚权利被侵权之日”计算起。如果该职工申诉时间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其合法权利属连续受侵害,则仲裁委员会可审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有效的情况进行包装处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是否被连续受侵害申诉以及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