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答辩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号)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双方可再次向裁决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理案件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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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部在《关于人民法院答辩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号)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双方可再次向裁决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理案件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程序继续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