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裁决案件时,应填写《雅典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裁决的执行。仲裁书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