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劳动仲裁开庭期间注意事项:
<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裁决选择)主持下,共同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裁决。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二、当事人在仲裁庭审理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申诉的权利、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
(3)有请求动议、自行和解、请求裁决的权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请求的执行的权利;
(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申请人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撤销
三、仲裁庭在仲裁庭审理时的义务:
(一)裁决平民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判决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
(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申明进行举证;
(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5)应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决协议。
<4、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对案件产生影响
5、仲裁员请求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全面裁决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须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定为适用案件。
7、仲裁庭处理劳动案件争议应当先行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上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议。 仲裁员告知达成仲裁庭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仲裁庭的法律后果后,询问双方当事人意愿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并明确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托管下进行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办下进行仲裁,仲裁员首先会要求双方明确仲裁的方案,再估算公平与裁决存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双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相关审议工作。
八、在仲裁庭主办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仲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以上是劳动仲裁开庭期间注意事项的八个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