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伴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和灵活性,很多企业会选择“劳务派遣”这样一
律师解答:
劳务调度工权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延期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相同劳动成果的被临时工,用工单位应按劳务临时工单位向该被临时工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临时工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临时工,是指与用人单位补偿劳动合同后,被派去其他单位进行工作的员工,并不是在本单位实际,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的,劳务调度员工与一般劳动者一样,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就被用人单位辞退
派遣员工与正式工必须同工同酬,如果出现不同待遇的话,劳务派罢工工完全有权利找到相关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派遣劳动者退职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首都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律师解析: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定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履行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以及驱逐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处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购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处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首都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预支费用。 < /p>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被强制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暂缓单位与被暂缓劳动者订购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购的劳务暂缓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暂缓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