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自有并出租的房屋建筑物。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毁损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益金额为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扣除后,计入当期损益。
《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置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科目。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营业成本”科目;根据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根据已提供的折旧商品摊销,机会账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以前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营业成本”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根据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用于出租的商业性房地产,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转售时,按照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模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处理过程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