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房屋拆迁一般不给予补偿。由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厂房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厂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用厂房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房屋决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被征收人的搬迁、临时安置造成的补偿。房屋被征收;
(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