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解决。
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行政机关处理。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