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管理义务(上海)

2025-03-21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出租人的管理义务(上海)
简介:出租人的管理义务包括:(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育龄证明,必须查验暂住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如有儿童陪同,须查验《市级疟疾、血吸虫、丝虫病检疫证明》和儿童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无营业执照的出租人的管理义务包括:

(一)负责审核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育龄证明。暂住3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员,须查验《市级疟疾证明》、血吸虫病、丝虫病检疫证明。如携带儿童出行,须查验儿童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业务不得向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条件。

(二)按规定如实填写《私人住房租赁登记簿》,报当地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所或者街道(村)暂住(常住)人口登记站)委员会在24小时内进行检查。

(三)督导承租人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所或者居(村)委会暂住人口登记站办理暂住登记。承租人离开时,声明取消。

(四)负责向承租人宣传法律,督促承租人遵守国家规定;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追究承租人的责任。应当取消或不报告该知识。

出租人的管理义务(上海)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