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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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在城市(含县)规划区外建设住宅及配套生活设施的。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公安部门印发的户口簿上登记的所有家庭成员。户口簿上登记的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所在地依法属于行政村、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查并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查并批准它们。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房一房”制度。村民盖新房入住后,要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进行修复、重新绿化。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修建住宅。严格控制住宅建设占用非基本农田。
禁止村庄在已确定的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建设住宅。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 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n 以及村庄和城镇规划。鼓励村民将旧村改造与土地整治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闲置土地、未利用土地建设住宅。村内有未利用地、闲置宅基地、闲置土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户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故确需分户的其他原因(分户后,其父母(须生育一子女),分户后需要建房但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要建设住宅但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不符合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hin基地标准面积;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征用原有宅基地等需要搬迁新建住宅的, ETC。;
(四)已成为村集体组织正式成员,原籍地无宅基地的;
(五)因故失去原有宅基地的;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
< p>(六)由于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要。
第七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报直辖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具体程序为:
(一)村民向村(居)组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壮族自治区居民”;
(二)村(居民)经居民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村(居)委会。经村(居)委会批准,在村(居民)小组公示15日,无异议的,报乡(镇)国土资源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村宅基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直辖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村(居)民小组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批结果将在地方名单上公示。
第八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申请表》;
(三)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民废弃旧宅基地复垦和新居建设,组织引导农民集中居住,逐步提高集中度。村民申请异地新建房屋时,必须与村集体组织签订保证书,拆除旧房屋并承诺复垦和绿化。原来的宅基地。同时提交原宅基地注销申请,原宅基地注销和拆旧建新土地审批手续同时办理。
第十条新农村建设或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搬迁的旧村,由村集体组织进行复垦,复垦的耕地应当重新调整承包给村民耕种。
村民申请异地新建农房入住后,应当将废弃农房拆除并恢复原状。复垦的土地原则上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
本措施实施前已批准异地建设新房的原宅基地,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新增农村宅基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在自治区向市、县(市)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进行安排,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村民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镇住户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级政府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具体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县(市)人民乐政府负责审批本辖区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一次性逐级提出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申请。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户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实施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时,由直辖市、县(市)征地d 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农村宅基地;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的土地纳入年度农村宅基地审批计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些措施。
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辖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联系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任何需要的更正。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文件格式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城镇规划;
(二)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限标准;
(三)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申请的农村宅基地;
(4)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能够满足子女成户需要;
(5)原农村房屋(宅基地)出租、赠与、转让或者已纳入地方政府规划重建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经批准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垦同数量、同质量的耕地予以补充,落实宅基地建设任务。平衡耕地占用与补偿。
第十七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占用林地的,应当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然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规定。
第十八条 直辖市、县(市)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农村宅基地档案和宅基地档案的管理。及时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机关、审批时限以及农村宅基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坚持“三在”,即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或者县(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收到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确定的土地类型、etc。;农村宅基地依法批准后,应当到现场运用分析方法核实宅基地的面积和位置;房屋竣工后,要到现场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取得规划验收证书和竣工验收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土地登记依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法行为: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二)无权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批准的ve;
(三)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审批。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收回宅基地。给村民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属于城乡规划和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农场、林场的环境影响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除非另有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