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颁发单位: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号:桂政发[1999]81号
颁发日期:1999年10月10日
执行日期:1999-10-10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刘铁,各区委、办、厅、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实施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加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建立了以土地利用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土地利用管制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报自治区。其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2。关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耕地保留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国务院批准发布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总量计划后,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自治区规划和规划,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本地区土地利用总量。各地区、地级市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议。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我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每年土地利用一次方案出台,必须严格执行。
3.关于建设用地审批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杜绝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未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用地,杜绝无规划用地和盲目用地。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流转审批征地手续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年第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申报建设用地时,必须全额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复垦费等相关税费。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建设存量用地范围内,特定建设项目用地(转让、划拨、租赁等)用地,按以下权限审批:1公顷以下(含1公顷)公顷)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备案;面积超过一公顷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或者地区行政机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先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法律。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总面积0.3公顷以下(含0.3公顷)的建设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2.这总面积0.3-3公顷(含3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实行新的补偿标准。我区执行以下标准:
1.土地补偿费:
(1)水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
(2)菜地、鱼(藕)塘: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进行补偿;
(3)旱地:补偿标准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
(四)园地、经济林地:补偿按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7倍计算; 4-6倍补偿;没有收获(收入)的,按照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予以补偿。
(六)防护林、特种林地不得征收。确需征用的,须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
(七)轮作地、草地、荒地等土地:按当地旱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予以补偿。
2.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人均耕地0.03公顷以上(不含0.03公顷)的,合计安置补助费按照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平均数计算。产值的12倍;
(二)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为0.025公顷至0.03公顷(含0.03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平均年产值的13倍(三)被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为0.02公顷至0.025公顷(含0.025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地前平均耕地面积的14倍被征地前三年的年产值;
(四)被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顷(含0.02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15倍被征用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五)征地拆迁安置补助费f 征收园地、林地等土地的,按照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予以补偿;征收鱼(藕)塘的安置补助费,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轮耕地、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旱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两倍予以补偿;征用荒山、荒地等地区不会带来任何利润。该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割农作物的,按照产值给予补偿;征用土地需要建设地上附着物的,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4。补偿金本条未提及的征收、占用林地的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按照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厅、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批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我局《关于请示征收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5]34号)执行。
(4)规定:建设占用自有耕地的,按照占用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支付安置补助费;占用国有园地、林地等效益用地的,按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占用土地的质量情况支付,安置补助费按照平均水平的3-5倍支付。当地旱地前三年年产值;国有土地无效益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建设占用国有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征用集体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
以上土地类型是根据现状土地利用变化调查结果确定的。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 4人以下(含4人)户,每户使用土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原住房用地面积,下同);
2. 4人以上家庭,涉及耕地的,人均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最大嗯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住宅用地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最大住宅用地不超过220平方米。
农村居民盖新房。新建房屋竣工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将注销原房屋用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移交集体办理其他安排。拒不交出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罚。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征用各类林地的通知》(国办发电[1999]9号)精神继续冻结各类建设项目征用林地。 。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的,须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然后逐级报国务院批准。
四。关于耕地开垦费的缴纳和使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本着“有多少就多少”的原则被占领的,与被收回的一样多”。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复垦与被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必须先缴纳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为:水田、菜地每平方米30-80元,旱地每平方米20-5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s应按上述标准的上限计算。占用耕地单位开垦的耕地,经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验收后,按照规定退还该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法规。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统一征收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或者土地整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以上规定待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公布施行后,按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