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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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履行协议并交付赠与物,但赠与人在交付前撤销赠与。受赠人能否起诉并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协议?会被支持吗?近日,省人民法院审结了捐赠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受赠人要求捐赠人支付赠与的请求。
刘,25岁,是该县公民。刘声称,去年6月21日,他的第二次大学毕业乐六儿车祸身亡。由于二叔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所以按照民间习俗,蒋奶奶提出将刘传给柳二,让刘做他的叔叔。安排葬礼。去年7月5日,经过部落成员协商,相关人员就继承权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规定奶奶放弃了刘二家的继承权,交给了刘氏。协议签订后,奶奶将房屋手续交给了刘某,刘某则为作为养子的叔叔办理后事。刘先生随后请求奶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奶奶拒绝了。后来,房屋拆迁补偿费被奶奶收回了。随后,刘某将祖母姜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的三套房子归其叔叔刘二名下,并责令其祖母二江要求返还拆迁补助费以及涉案房屋的拆迁权。 。
被告人姜某辩称,刘某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履行对被告人的赡养义务。被告两次住院,但原告及其父亲均未照顾他并支付他的医疗费用。原告父亲已将刘二死亡赔偿金据为己有,被告也提起诉讼维权。被告决定撤回涉案财产赠与,追回原属于其的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长子刘达的儿子。被告人二儿子刘二,无配偶,无子女。他去年6月因车祸去世,他的父亲也先于他去世。柳二之后去世后,经各方协商,原告与被告于同年7月5日签订了《协议》,规定“刘将继承人传给刘二作为儿子;三套房子(有城镇私人房屋所有权证)”柳二名下的一切,都是柳氏继承,谁也没有理由争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葬礼。在提取刘二死亡赔偿金的过程中,刘父刘达未能将属于江泽民的部分交给江泽民。刘二的三间文物房均被涉及拆迁。江某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享有房屋相关权利(包括拆迁奖励费、新房分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交付规定”。本案中,江某作为刘二的唯一一级继承人继承了刘二的遗产,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由原告刘继承,应认定涉案房屋是江某捐赠的。但该房产在变更登记前仍为江某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刘某的房产。虽然涉案房产已被拆除,财产已灭失,但江某仍享受该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目前被告已明确表示该捐款应d 被撤销,且该撤销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江某撤销了捐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