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2025-03-18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法律责任
简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能会导致罚款。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金的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拆除承包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接超出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承接无资质证书的工程,一律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的其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资格等级将降低;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和以其名义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发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分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病会被撤销。

发包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对因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的质量标准。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承包、承包过程中索取、收受、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判处罚金,并没收受贿财产。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过程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资质等级。给予开除处分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的。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资质。证书被吊销;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装饰行为的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配给工程,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员工冒险作业,造成严重事故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可能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最终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逾期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质保期内屋顶、墙壁渗漏、开裂的,可处以罚款。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未取得相应资格等级的资格证书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收回已颁发的资格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制发包单位将招标承包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发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更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反建设条件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质量文件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认定为合格工程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后果。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合理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损坏的,有权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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