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条例(2023)

2025-02-09
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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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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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二)承包地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交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间,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不得改变。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它还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如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分包费、租金、出让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出让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转让。”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出租、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应当报承包人备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交换、转让的方式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善意第三方采取行动。”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耕作,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008年10月12日,三中全会党的十七届中央精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以转包、租赁、交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中等规模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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