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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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的性质出于城市化的目的,政府可以拆除一些旧房屋。拆迁涉及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需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可以签订协议。那么,拆迁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下面,智芒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具体内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数额、安置房屋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拆迁补偿责任等达成的协议。违反合同等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民事法律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呃,也不符合契约自由原则。这体现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多个方面。契约自由原则首先要求缔约自由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这也是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此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显然与此相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不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自愿选择,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拆迁是强制行为,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拆迁。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无法选择是否签订合同。对他来说,只能签一份拆迁补偿书n 依照法律规定和安置协议。被拆迁人绝对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由。被拆迁人最大的权利是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方式和数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人们只能与被拆迁人协商。人们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进行一个报价和还价(讨价还价)的过程,而且是一个非常有限的谈判——因为拆迁人通常是开发商,其拥有的资源和实力远远超出了被拆迁群众的承受范围。双方的地位决定了实际上很难进行平等谈判。拆迁补偿及补偿必须签订安置协议,这可以称为缺乏订立合同的自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违反还体现在其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侵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因此,拆迁人实际上是固定的,即在某次拆迁行动中,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明确的。那么被拆迁人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无疑被剥夺了。被拆迁人只能与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一定的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爆破者被拆迁人显然无权选择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方。同时,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允许当事人达成协议或不达成协议,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协议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典型的行政行为。可以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无奈地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必须达成协议,不能无果而终,这当然违反了契约自由原则。这从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可见一斑,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拆迁行为具有强制性,被拆迁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成立后,满足解除条件时,因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开始或者直至将来消灭的行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协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合同中,出现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情况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过程中,安置房拆迁人提供的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履行不完全)或临时安置补偿费拖延(拖延履行)等情况,被拆迁人将无法遵守协议。在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我们会遇到一个问题:被拆迁人此时是否有权终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为本合同履行较困难)案件)?实践中不可能发现当事人有权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协议是民事合同,签订协议的可能性是不可想象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依法产生的责任。与协议不一致的所有义务。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赔偿。强制执行,可视为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实施。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际上并未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这意味着拆迁人n 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强制履行的首要条件是存在违约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仍存在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视为拆迁协议成立。生效。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怎么谈得上违约呢?如果不存在违约情况,如何执行?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是简单的民事合同,而是一份n 基于所谓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继续拆迁是强制性的,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总之,可以看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订立到履行、终止、承担责任的各个阶段,都不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与民事合同的性质相距甚远。因违反合同。拆迁行为更多的是一种强制性,而不是民事活动中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说是强制性合同。基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地位悬殊的情况,协议赋予双方协商补偿方式和数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的权利。涉及李的协议就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的有限协商是行政行为的延续,具有很强的行政性质。毫无疑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绝不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智芒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