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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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在工厂上班死在工作岗位上,这属于工伤吗?
63岁如果还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虽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用人单位仍然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3岁在工作岗位死亡,是属于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赔偿金包括三个部分,即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赔偿金等。这三项费用加起来就应该是100万元左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作为工伤保险赔偿的费用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进行赔偿。
如果属于突发疾病死在工作岗位上的,由于属于退休返聘人员,而且已经享受了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管是在48小时之内或是48小时之后死亡的,都不能视同为工伤,只能按照因病死亡或是非因工死亡来进行赔偿。赔偿是由社保局按照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是病亡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加起来一共就是几万元;如果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可按照以意外害保险的约定进行赔偿,用人单位也可以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助。
63岁如果死在工作岗位上看你是什么情况,如果是退休的话,只能享受退休死亡待遇了,社保上会一次性发放丧葬金和20个月的退休工资,这个根据各地的情况来定,如果当时还没退休并且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是可以享受社保工亡待遇的,申请工亡认定,拿到工亡认定书后就可以去社保局理赔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伤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为农民工,根据《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第二、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体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用人单位以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第四、如果该受伤的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体金的,其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那么其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则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双方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退休人员因病死亡,企业不存在侵权,不需要赔偿,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但企业可以出于人文关怀予以适当救助。
法律分析
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本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据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参保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时,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给予帮助。因此,本法规定这类人员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至于病残津贴的标准,还需要国家制定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因疾病死亡,那就是病亡。再加上是退休人员,从事的是劳务,而非正式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给予人道主义赔偿,没有责任。
退休后继续被聘用工作在岗位死亡能否算工亡?
不算。退休后退出了劳动主体。返聘与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出现争议,伤害等,不按劳动合合法、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但是,可向单位申请民事责任赔偿。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向法院起诉。
公司员工已超出60岁上岗期间因病死亡怎么赔偿
公司员工已超出60岁上岗期间因病死亡的可以领取丧葬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丧葬金的标准是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局面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法律分析
公司员工已超出六十岁上岗期间因病死亡的,可以说是工伤事故中严重的损害了,而此时一般会对死者家属作出赔偿,此时工亡职工的家属能够获得的赔偿包括了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不同的地区,这些赔偿标准都是不同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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