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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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申请人范围详解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为不同情况下,可以成为无效婚姻申请人的具体情形
(一)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
申请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无效
申请人应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无效
申请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无效
申请人应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
若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然而,对于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观点。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合意,违法程度较轻,应从撤销之日起无效。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
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自始无效婚姻溯及既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撤销前,婚姻关系有效。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各自债务独立负责,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对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保护合法权益,及时申请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不合法的,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以申请无效。在无效婚姻中,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同时,申请无效婚姻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