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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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遗嘱的撰写步骤
在重新定义遗嘱时,首先应当明确遗嘱人的身份信息,随后阐述订立遗嘱的原因以及遗嘱涉及的财产内容。以下是具体步骤的详细说明
遗嘱撰写指南
1. 首部
标题明确标注“遗嘱”或“——遗嘱”。
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详细列出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信息。
2. 正文
订立遗嘱原因阐述立遗嘱的具体动机。
财产内容详细列出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遗产处理意见明确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愿。
遗嘱份数说明所订立遗嘱的副本数量。
订立时间和地点记录遗嘱的订立时间和地点。
3. 尾部
签字确认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
遗嘱日期明确写明遗嘱的日期。
公证鉴于房屋继承的特殊性,建议进行遗嘱公证。
遗嘱的有效条件
1. 遗嘱人能力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有资格立遗嘱。
2. 真实意愿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受胁迫、欺骗或伪造的遗嘱均无效。篡改遗嘱内容的部分也无效。
3. 内容合法性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且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特定人群的继承权和份额。
4. 形式合法性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其中,公证遗嘱需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代书、口头或录音遗嘱需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仅限于危急情况。若存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若遗嘱人设立电子遗嘱,则需按照所定立的遗嘱来继承财产。在定义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所定立的遗嘱必须反映真实意愿。否则,遗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财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