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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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程序详解
诉讼离婚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起诉和答辩阶段
在这个阶段,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具体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至第16条有详细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中国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5. 中国自然人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调解阶段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本质的不同,因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书确认的条款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调解的结果可以是
1. 当事人和解,原告撤诉或记录和好协议,终止离婚诉讼。
2.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3. 调解无效,法院进行裁判。
审理判决阶段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无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以帮助理解诉讼离婚的程序
案例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二孙某某与王某某因性格不合分居多年,孙某某多次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三陈某某与吕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某因精神疾病无法自理,吕某某不履行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以下是法官对诉讼离婚的一些重要提示
1. 起诉离婚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否则可能面临被移送的风险。
2. 在起诉离婚时,应当同时提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式的请求。
3. 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在诉讼离婚中是否继续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4.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5. 我国施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如果一方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不生效,双方婚姻关系需待二审法院判决后才能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