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仲裁开庭后,必须在仲裁裁决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依法送达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的,一方当事人后悔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由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审理。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庭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应当书面通知委员会和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先对该部分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