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离婚赔偿:经济损失费标准详解📝

2025-07-15
文律师
文律师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主要分为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两大类。

物质赔偿主要涉及一方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给与其重婚或同居的第三方,导致无过错方财产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赠与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精神赔偿的数额确定,则需综合考虑过错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

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可以主张离婚损害的法定情形

以下几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一)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二)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限定在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与事实婚姻、重婚等区别。对于同居的认定,该解释从双方关系的稳定性、持续性及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定义了所谓的“家庭**”。家庭**不仅指夫妻之间的**,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

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虐待等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主张损害赔偿的司法应用及相关案例展示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过错

(三)相对方因该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以下为相关案例展示

1.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姚某某向蒋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二中民终字第04725号判决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伤害抚慰金3万元。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一中民终字第03220号判决中,酌定离婚后由闫某另行给付武某经济补偿款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婚姻法离婚赔偿:经济损失费标准详解📝 相关法律知识